【48812】汇总丨减刑普遍的问题释义
在全国大多数事业单位的考试中,刑法知识考察频率较高。刑法要求考生掌握罪、责、刑三个方面的内容,在以前的考试中判断是不是犯罪、要不要承担刑事责任是命题的重点。但是随着命题的逐渐精细化、深入化,法条原文化考察慢慢的变少,更多的是知识点的深入挖掘和与其他知识的融会贯通,灵活应用。本文整理了考生较为关注的几个关于减刑的问题,帮生更加全面深入地了解减刑相关知识。
2.实质条件: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刑。
答:我们大家都知道,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那么减为无期徒刑和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后,如果满足减刑的实质条件,仍旧能获准减刑。但是被判处死缓的累犯和故意杀人、等严重暴力的犯罪分子,法院根据犯罪情节可以限制其减刑。
3.对被判处死缓的累犯以及烧杀淫掠、爆投绑暴(放火、故意杀人、、抢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绑架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缓的犯罪分子,死刑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答:1.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例如张三因抢劫罪被判处无期徒刑,执行5年后,法院裁定减刑为15年,此时15年的刑期从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那么之前执行的5年是不算数的,张三需要再被关押15年;
2.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减刑的,已经执行的刑期可以折抵减刑后的刑期。例如李四因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执行1年后获准减刑,减刑为3年,那么已经执行的1年是算数的,李四只用再执行2年即能恢复人身自由。
答:对于犯罪分子的减刑,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确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实的,裁定予以减刑。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减刑。
问: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死缓、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当满足减刑条件时,主刑减刑,政治权利仍然剥夺终身吗?
答:不是的,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但是在死缓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时候,应当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答:附加刑可以独立适用,也可以附加适用。当附加刑独立适用时,一般针对的是较轻的犯罪、犯罪分子对社会的危害性小,所以不用采取限制或者剥夺人身自由的方式来做改造,减刑适用于限制、剥夺自由刑的犯罪分子是考虑到这类人本身带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所以通过减刑来鼓励犯罪分子积极地改过自新,并且逐步的消除他们自身的社会危害性,按照这一个立法角度上来说独立适用附加刑的减刑未达到这个立法目的;当附加刑附加于主刑适用时,主刑减刑,附加刑只有在法律明文规定的情况下会做出更改,例如“被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死缓犯减为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犯减为有期徒刑时,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应更改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这样列举式的规定是对主刑减刑后所依附的附加刑做出的变通措施,并不是对附加刑减刑。而且刑法中对减刑的适用对象是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并没有规定附加刑可以适用减刑,按照罪刑法定的要求,附加刑也不能减刑。